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