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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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