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並需事前申請,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然而,因業務特殊需要而未事前申請,但又需要臨時加班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在加班後的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並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這項規定強調了加班管理的程序,要求員工在加班前必須獲得主管的指派並事前申請,並在申請中詳細描述加班原因和時間。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員工可能無法提前事先申請加班,但在加班後的次一上班日,可以補行申請,並提供臨時加班的理由和時間。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2條
相關函釋 1 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