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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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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並需事前申請,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然而,因業務特殊需要而未事前申請,但又需要臨時加班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在加班後的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並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這項規定強調了加班管理的程序,要求員工在加班前必須獲得主管的指派並事前申請,並在申請中詳細描述加班原因和時間。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員工可能無法提前事先申請加班,但在加班後的次一上班日,可以補行申請,並提供臨時加班的理由和時間。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2條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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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