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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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加班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除法官、紀錄書記官外,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為應機關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專案加班之申請須先經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平常日延長開庭之加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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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員工加班時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然而,根據該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機關如果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而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的話,可以申請專案加班,不受限制。唯專案加班申請必須先經由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此外,平常日值夜班或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平常日需要延長開庭的情況,也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資料範例:應季節性工作範例:法院在某特定季節需要處理大量訴訟案件,因此需要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以應對工作壓力。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申請專案加班,不受加班時間限制。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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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