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除參照行政院所訂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07
廢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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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由當事人事前申請,並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三、員工加班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除法官、紀錄書記官外,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為應機關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專案加班之申請須先經服務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平常日值夜、假日值日(夜)時開庭或平常日延長開庭之加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四、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法官、紀錄書記官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五、加班人員得選擇補休,並以小時為單位,且須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六、值班、值勤、值日、值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原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應切實審核各申請加班案件,並本於撙節原則核實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相關法規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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