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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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人員得選擇補休,並以小時為單位,且須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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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5條,加班人員有權選擇補休,並且補休的單位以小時計算。此外,加班人員需要在加班後的六個月內完成補休。 根據我所了解的相關資料,這項要點是為了保障加班人員的權益,使其在需要加班的情況下能夠有適當的休息補償。例如,某位員工在一個月內加班了20小時,他可以選擇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內補休這些加班時間,但必須在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以確保員工的工時不超過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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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