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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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法官、紀錄書記官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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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4條,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的人員,在加班情況下,除了法官、紀錄書記官以外,不另外支給加班費,然而他們可以根據加班的情況選擇擇期補休或獲得獎勵。例如,在一個應急情況下,簡任以上的人員可能需要加班處理事務,並根據規定選擇補休或獲得其他獎勵。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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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