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讀生工讀服務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讀生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間屆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主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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