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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讀生工讀服務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88 年 03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為協助各法院清理積案,並鼓勵品學兼優學生體驗社會生活,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工讀生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工讀生之進用資格如下: 一 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大專或研究所在校學生,必要時亦僱用年滿十六歲以上之高中、職在校學生。 二 品學兼優。 三 具有服務熱枕。 前項工讀生之進用,由各法院辦理之。

第 4 條

工讀生試用期間為一個月,試用期間經直屬主管考合格者,正式僱用,並自試用時起,計算僱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則不予僱用。

第 5 條

為兼顧工讀服務學生之課業,工讀服務每日限定為四小時。工讀生之薪資按月計酬,每月薪資於次月初發給,不及一個月解僱者,按工作日數比例發給薪資。

第 6 條

工讀生自工讀之日起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第 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薪資照給。但主管得與工讀生協商後彈性調整休假日期。

第 8 條

工讀生之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第 9 條

工讀生對所派任之工作,應接受主管人員之監督,忠誠負責、切實處理,不得怠忽職守。

第 10 條

工讀生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間屆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主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以曠職論。

第 11 條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四、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契約。 工讀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僱用契約情節重大,法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上班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不聽仍未改善者。 二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者。 三 盜取公物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洩露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者。 六 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者。 七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八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第 12 條

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法院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13 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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