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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讀生工讀服務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四、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契約。 工讀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僱用契約情節重大,法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上班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不聽仍未改善者。 二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者。 三 盜取公物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洩露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者。 六 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者。 七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八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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