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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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刑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本院,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應移送本院民事科依法辦理之。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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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0 條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可以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應移送給最高法院民事科依法處理。然而,如果該刑事案件的第二審判決是針對判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案件,且在該案件中涉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也不能上訴於最高法院。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一個刑事案件在第二審被判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且該案件中有附帶民事訴訟,那麼該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也不能上訴於最高法院。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刑事案件,被告被第一審法院判定無罪,檢察官對此上訴並且第二審法院撤銷該無罪判決並判定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將可以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0 條的規定,上訴至最高法院。另外,在該案件中若有附帶民事訴訟,該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則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但如果該刑事案件的第二審判決是針對判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情況,那麼無論是否涉及附帶民事訴訟,該判決都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 刑事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諭知名詞
- 本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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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