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刑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本院,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應移送本院民事科依法辦理之。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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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刑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本院,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應移送本院民事科依法辦理之。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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