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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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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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問題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的規定,無論當事人對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是否不服,只要聲明不服,都應該根據第三審上訴程序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一條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 範例: 如果一位被告對高等法院的第二審判決不服,即使他聲明不服的方式不同,例如他可能提出再審請求或上訴,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的規定,他的案件都應該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進行審查。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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