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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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卷證不齊全,應函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 (一)本案原裁判正本及卷證、送案函片,未據檢送齊全。 (二)上訴書狀或抗告狀,逕向本院提出。 (三)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狀、答辯書狀及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等繕本,未經原審法院合法送達他造當事人。 (四)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而未就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書。 (五)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未經合法簽名或蓋章。 (六)除未經上訴之依職權送本院審判案件或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外,原審法院逕將案卷送交本院。 刑事案件程序上應由原審法院補正之事項,悉受刑一庭庭長指揮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並應以副本通知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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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條規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卷證不齊全,應函送原審法院依法處理: 1. 案件的原裁判正本及卷證、送案函片未齊全檢送。 2. 上訴書狀或抗告狀直接提出至最高法院。 3. 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狀、答辯書狀和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等繕本未經原審法院合法送達給其他當事人。 4. 檢察官身為當事人,但未對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書。 5. 當事人提出的書狀未經合法簽名或蓋章。 6. 除非是未經上訴而直接職權送至最高法院審判的案件,或者無檢察官身為當事人的上訴案件外,原審法院直接將案卷送交最高法院。 另外,根據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應以副本通知具狀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案件的卷證完整性,並促使正確的法律程序得以進行。在這些情況下,最高法院會將案件送回原審法院,並由刑一庭庭長指揮辦理相關補正事項。
- 刑事案件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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