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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卷證不齊全,應函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 (一)本案裁判正本及卷證、送案函片,未據檢送齊全。 (二)上訴書狀或抗告狀,逕向本院提出。 (三)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狀、答辯書狀及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等繕本,未經原審法院合法送達他造當事人。 (四)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而未就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書。 (五)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未經合法簽名或蓋章。 (六)除未經上訴之依職權送本院審判案件或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外,原審法院逕將案卷送交本院。 刑事案件程序上應由原審法院補正之事項,悉受刑一庭庭長指揮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並應以副本通知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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