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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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之羈押與撤銷羈押: (一)本案在押被告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之日起,由本院傳真被告在押回傳單予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羈押 。 (二)另案在押被告因羈押之原因消滅不能再執行羈押,而本案欲予羈押暨原在原審羈押中之被告,被借提執行,期滿解還時,均應由本院函知原審法院訊問調查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如認為應予羈押,即簽發押票羈押,同時函覆本院自同日起羈押。 (三)本院審判中,如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法院判決之刑期者,應由本院函請原審法院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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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5條,針對被告的羈押與撤銷羈押有以下規定: 一、若案件在押被告的卷宗及證物已經送交最高法院,則本院會將傳真被告在押回傳單發送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羈押的相關事宜。 二、若另外有在押被告因為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法再進行羈押,而本案又欲進行羈押,或是之前在原審期間已經被羈押的被告欲借提執行,當羈押期滿並解還時,最高法院應函知原審法院進行訊問和調查,確認是否有羈押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認為應該進行羈押,最高法院會簽發押票進行羈押,同時也會函覆本院從同日起進行羈押。 三、在最高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如果被告的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且原審法院已判決處以刑罰,最高法院應函請原審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5條 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3.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本案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另案名詞
- 借提名詞
- 訊問名詞
- 押票名詞
- 第一百零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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