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被告之羈押與撤銷羈押: (一)本案在押被告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之日起,由本院傳真被告在押回傳單予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羈押 。 (二)另案在押被告因羈押之原因消滅不能再執行羈押,而本案欲予羈押暨原在原審羈押中之被告,被借提執行,期滿解還時,均應由本院函知原審法院訊問調查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如認為應予羈押,即簽發押票羈押,同時函覆本院自同日起羈押。 (三)本院審判中,如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法院判決之刑期者,應由本院函請原審法院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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