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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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罪有所爭執者,不以第二審判決引用之條文為唯一根據,仍得上訴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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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7 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案件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罪名有所爭執,不僅僅以第二審判決所引用之條文為唯一根據,而是仍然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就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罪名進行辯論並提出該罪名的爭執,不受第二審判決所引用的條文的限制。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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