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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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撤回上訴,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並將卷宗發送。但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前項規定於抗告或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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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當最高法院審查刑事案件程序時,若有人希望撤回上訴,必須立即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將案卷發送。然而,如果是自訴人上訴的情況下,除非得到檢察官的同意,否則不得撤回上訴。而這項規定在抗告或再審中也適用。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8 條 範例:假設某刑事案件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訴,但在審查過程中,被告希望撤回上訴。根據該法條,最高法院必須立即通知被告並將案卷發送,但如果這個案件是自訴人上訴,除非得到檢察官的同意,否則不得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非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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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