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 第 2 條

貳、不得上訴之判決: 一、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第二項)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五條) 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或通常訴訟程序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六六條第一項)(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 四、對於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命原告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之裁判,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五八條) 五、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七三條第一、二項) 六、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五五一條第一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逐條釋義如下: 一、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在宣示時確定,若未宣示者,在公告時確定。這表示如果一個判決在宣示或公告時確定了,就不得上訴。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判決在法院宣示給當事人後,他們未提出上訴,則該判決在公告時就確定了,不得再上訴。 二、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或沒有上訴的部分,對於維持該判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再上訴。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案件的第一審判決沒有被上訴,或者只有部分被上訴,且第二審的判決確定了維持原判的結果,就不能再上訴。 三、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第1項及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或通常訴訟程序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就不得上訴。以民事訴訟法91年2月8日修正後,數額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舉例而言,如果在一個財產權訴訟中,第一審的判決是200萬元,被告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如果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就不得再上訴。 四、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對於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如果這個裁判是依照第395條第2項及第3項所為命令原告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則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中第二審法院做出了一個關於假執行的裁判,被執行方不得聲明不服,但如果這個裁判是根據395條第2項及第3項的命令原告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五、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2項規定,上訴的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這表示一旦提出上訴,上訴聲明就不能改變或擴大,而被上訴人則不能提出附帶上訴。 六、不得上訴之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1項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判決涉及除權,就不能上訴。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逐條釋義。如有不正確或遺漏的地方,還請指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