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不得上訴之判決: 一、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第二項)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五條) 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或通常訴訟程序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六六條第一項)(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 四、對於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命原告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之裁判,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五八條) 五、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七三條第一、二項) 六、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五五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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