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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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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