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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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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了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各庭長有權將該庭的裁判送交院長核閱,核閱後交由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彙編選編判例的初稿資料,報請院長審查。若認為有必要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上的裁判,也可送交院長核閱後刊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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