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三、法官發見可供編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四、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六、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七、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