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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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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