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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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民、刑事庭各庭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變更法律見解,可以提出變更判例的提案。該庭需敘明理由並檢送院長核閱,核閱通過後,才可以按照選編判例的程序進行。然而,該決議必須獲得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通過。 這項規定設立了一個程序,使得最高法院不同庭審理案件時,如果有必要變更法律見解,可以提出變更判例的提案。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確保法律見解的一致性,並防止出現不一致的判決。 依據該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審理案件時,認為之前的判例有必要做出變更,該庭可以提出變更判例的提案。該庭需提供理由並檢送院長核閱,核閱通過後,就可以按照選編判例的程序進行。然而,這項決議必須獲得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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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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