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