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法官發見可供編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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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當法官們發現一起可供編為判例的裁判時,需要至少三人以上連署提出。這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2月23日及99年3月9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2月份第2次及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例如,根據該要點的規定,如果有三位以上法官認為某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並且適合編為判例,他們可以聯署提出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選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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