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