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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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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4條,判例的審查分為初審和複審。初審時,由院長指定庭長和法官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若被選為判例初稿,可以提出文字修正並提出審查報告,報告必須說明理由。審查報告經由院長核閱後,需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進行複審。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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