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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