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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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三點所列案件移送作業要點如左: (一) 被告在押者: 1 該管軍事審判機關於解嚴前三日,先將刑事羈押被告有關偵審案卷影印送羈押被告所在地之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預為審閱。 2 解嚴當日上午,由軍事審判機關將刑事羈押被告連同卷證一併移送該管法院或檢察署,依法處理。 (二) 被告未在押者: 於解嚴之日,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將偵、審案卷及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送該管法院或檢察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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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5條第三點所列的案件移送作業要點: 一、對於在押的被告: 1. 在解嚴前三日,軍事審判機關應將刑事羈押被告相關的偵審案卷影印件送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檢察官進行預審。 2. 在解嚴當日上午,軍事審判機關應將刑事羈押被告及相關的卷證一併移送該管轄的法院或檢察署進行法律處理。 二、對於未在押的被告: 在解嚴的當天,軍事審判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將相關的偵審案卷和證物移送該管轄的法院或檢察署進行法律處理。 以上式的回答是基於給定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5條第三點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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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