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戒嚴時期在本條例適用地區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解嚴後適用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六條,在解嚴後,如果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在適用地區內,則採用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資料來源: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見官方網站》
- 非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國家安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