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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十八、(視為不遲延案件之列管)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各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該管法院院長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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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8條,視為不遲延案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1. 該案件會被各法院列管,並且在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中列報。 2. 需隨時關注停止或延緩原因是否已經消滅,如果已經消滅,應立即根據法律進行處理,以儘速結案。 3. 經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以計算結案日數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 根據司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九二)院臺廳刑一字第二七二三三號函及檢附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視為不遲延案件的處理方式確實有三點,並在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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