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民眾旁聽證之核發,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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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民眾旁聽證的核發截止時間是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十五分鐘。核發的旁聽證只能在當庭使用,不得延後或轉交給他人使用。 參考資料:根據「憲法法庭設置與審理人民、行政訴訟案件辦法」第6條第3項,憲法法庭開庭時應核發旁聽證予民眾,並限當庭使用。旁聽證核發的具體程序及注意事項可參考憲法法庭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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