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為規範憲法法庭旁聽有關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部分,準用法庭旁聽規則。
第 2 條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原則上各佔二分之一,不得站立旁聽。
第 3 條
三、記者旁聽證,由司法院公共關係處核發。
第 4 條
四、民眾旁聽證之申請、核發及繳還事項,依司法院公告辦理。
第 5 條
五、民眾旁聽證之核發,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
第 6 條
六、持有旁聽證者,應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
第 7 條
七、進入憲法法庭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不得帶危險物品。
第 8 條
八、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為。
第 9 條
九、進入憲法法庭旁聽之人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司法院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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