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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規範憲法法庭旁聽有關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部分,準用法庭旁聽規則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原則上各佔二分之一,不得站立旁聽。

三、記者旁聽證,由司法院公共關係處發。

四、民眾旁聽證之申請、發及繳還事項,依司法院公告辦理。

五、民眾旁聽證發,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

六、持有聽證者,應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

七、進入憲法法庭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不得帶危險物品。

八、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為。

九、進入憲法法庭旁聽之人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司法院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