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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進入憲法法庭旁聽之人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司法院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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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第9條,旁聽人進入憲法法庭時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然而,司法院可以公告許可特定情況下的例外情形。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證明特定公告中的例外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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