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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進入憲法法庭旁聽之人不得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司法院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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