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持有旁聽證者,應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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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千四百三十五條,憲法法庭設立,為審理憲法相關案件之專門法院。憲法法庭設立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條及《中華民國憲法法》。 據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第六條,持有旁聽證的人應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旁聽者準時到達並預留時間讓他們就座。 依照台灣憲法法庭的官方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旁聽者需要向憲法法庭提出旁聽申請,並經過審核通過後方可持有旁聽證進入法庭。在開庭日,旁聽者應於開庭前十分鐘內到達法庭,並且在指定座位就坐。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開庭程序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維護法庭秩序。特意要求旁聽者在開庭前十分鐘內到庭就坐,是為了避免人潮擁擠,妨礙法庭正常運作。 根據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第六條,違反這項規定的旁聽者可能被要求離開法庭,或者被拒絕進入法庭。因此,持有旁聽證的人應該遵守該規定並提前到達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憲法法庭的規章制度可能會不斷更新,因此應以最新的法規為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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