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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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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觀憲法法庭,應事先向司法院公共關係處申請,經該處洽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同意參訪時間後辦理。參觀時由業務相關單位派員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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