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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維護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參觀憲法法庭,應事先向司法院公共關係處申請,經該處洽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同意參訪時間後辦理。參觀時由業務相關單位派員引導。

第 3 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參觀: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未滿七歲之兒童。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五)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 (六)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宣示裁判之日。

第 4 條

四、參觀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噪、喧嘩。 (二)吸煙或飲食物品。 (三)破壞陳設、整潔。 (四)逾越旁聽區,或擅坐大法官席位拍照。 (五)其他有損憲法法庭莊嚴等不當之行為。

第 5 條

五、前二點規定相關事宜,由在場引導人員說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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