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參觀: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未滿七歲之兒童。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五)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 (六)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或宣示裁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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