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參觀: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未滿七歲之兒童。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五)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 (六)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宣示裁判之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