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參觀: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未滿七歲之兒童。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五)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 (六)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或宣示裁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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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第3條,要求參觀者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謝絕參觀: 1. 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2.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 3.攜帶未滿七歲之兒童。 4.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5.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 6.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或宣示裁判之日。 該條款的參考來源為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明確規定了參觀憲法法庭時的行為規範和限制。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維護憲法法庭的莊嚴和肅穆,保障其正常運作和公正裁決案件的環境。若有人不符合以上條件,則會被阻止進入憲法法庭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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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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