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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參觀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噪、喧嘩。 (二)吸煙或飲食物品。 (三)破壞陳設、整潔。 (四)逾越旁聽區,或擅坐大法官席位拍照。 (五)其他有損憲法法庭莊嚴等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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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了參觀時應保持肅靜,且不得有大聲交談、鼓噪、喧嘩,吸煙或飲食物品,破壞陳設和整潔,逾越旁聽區,或擅坐大法官席位拍照,以及其他有損憲法法庭莊嚴的行為。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以現行的《憲法法庭組織條例》為主,該條例在第 8 條中提到了憲法法庭的營運和參觀等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參觀時的注意事項。 根據此法規,以及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例如,在參觀憲法法庭時,如果有人大聲交談、鼓噪或喧嘩,則會被視為違反本條規定,因為這樣的行為會干擾法庭的正常運作和法官的審判。 參考資料可以是《憲法法庭組織條例》以及相關的司法院或憲法法庭的公告或官方網站上的規定和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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