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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各級法院招考及遴選作業權責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由各該院自行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就其訴訟轄區統籌辦理。 (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台灣高等法院辦理。 為利遴聘作業之進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先徵詢該轄區各法院擬聘用法官助理之人數、所需助理之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各權責法院作為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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