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93 年 09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辦理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招考、遴選、聘用作業,特依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三點訂定本要點。
二 各級法院招考及遴選作業權責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由各該院自行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就其訴訟轄區統籌辦理。 (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台灣高等法院辦理。 為利遴聘作業之進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先徵詢該轄區各法院擬聘用法官助理之人數、所需助理之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各權責法院俾作為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
三 各權責法院遴選法官助理應組成遴選審查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四 法官助理之遴選,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甄試,由各權責法院甄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 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甄試。甄試事宜由各權責法院訂定之。
五 公開甄試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六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甄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甄試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責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遴聘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該權責法院備取人員用磬,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權責法院同意遴聘其錄取人員,以茲因應。
七 法官助理聘用事宜由各法院自行辦理。 各法院就其聘用之法官助理,應層報司法院轉銓敘部備查。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