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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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評鑑事件之調查及答辯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後,應即將評鑑移送書抄本送達受評鑑人,受評鑑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答辯,並得聲請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未聲請到場陳述者,評鑑委員會得逕行評鑑。 評鑑委員會收受法官聲請評鑑事件,應通知該法官所屬法院檢送相關資料並提供意見。 評鑑委員會得決定行評鑑調查程序,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行該程序。 法官評鑑需通知關係人、調取卷證或為其他調查時,由各該法院協助辦理。 評鑑委員會於評鑑中,如發現受評鑑人有應受評鑑之事實,未經移送或聲請評鑑者,應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團體或該法官所屬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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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5條,逐條進行釋義: 五 評鑑事件之調查及答辯:根據這項規定,評鑑委員會在收到評鑑案件後應該立即將案件的移送書抄本送達給被評鑑的法官。被評鑑的法官在收到送達後的20天內應提交答辯書,并且可以要求到場陳述。如果超過期限未提交答辯書或未要求到場陳述,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評鑑。 評鑑委員會收到法官的評鑑申請後,應該通知該法官所屬的法院,提供相關資料和意見。 評鑑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評鑑調查程序,並由主席指定一位或多位委員來執行該程序。 當評鑑需要通知利害關係人、調取卷證或進行其他調查時,應由各相關法院協助處理。 評鑑委員會在評鑑過程中,如果發現被評鑑人存在應進行評鑑的事實,但未進行移送或申請評鑑,應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團體或該法官所屬的法院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司法院《法官(調查)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最新修訂版本。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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