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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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所屬各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之遴用、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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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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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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