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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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簡任或薦任書記官長職務,如列為機要職位者,雖不受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限制,但仍應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薦任書記官長應具有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 簡任書記官長仍應適用本要點第九點有關資歷之規定。 前項人員並隨其法院院長同進退,卸任後得調與原任同官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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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0條,簡任或薦任書記官長職務若被列為機要職位,該職位雖不受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的限制,但仍需適用以下規定: 1. 薦任書記官長需具有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的資格。 2. 簡任書記官長仍需適用該要點第九點有關資歷的規定。 以上人員並隨其法院院長同進退,在卸任後可以調任至原任同官等的職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行政署,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12855&ctNode=18224&mp=210) 範例:例如,某法院的書記官A在該院擔任書記官職務已有五年並且表現優良,符合薦任書記官長的資格要求。因此,該法院決定將書記官A遴選為薦任書記官長並調任至該院的機要職位。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書記官A可以擔任該院的薦任書記官長職務,並且可以隨該院的院長一起進退。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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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