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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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書記官之甄試,分筆試及面試,其筆試科目如左: (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 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 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 法院組織法。 (五) 電腦紀錄。 前項甄試,應就甄試紀錄表規定之項目考評之。甄試之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面試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總成績以二項成績總合滿七十分為及格。但曾在大學法律系畢業者之甄試,得以面試代之。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8 卷 1 期 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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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1條,書記官的甄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科目包括國文(論文及公文)、民法及刑法概要、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法院組織法以及電腦紀錄。甄試的總成績以筆試成績佔80%、面試成績佔20%計算,總成績需達到70分才算合格。但畢業於大學法律系的申請人可以免除面試,只需要通過筆試即可。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報》第38卷第1期第74頁
- 書記官名詞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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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