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 委任書記官之甄試,由本院統籌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辦理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甄試後,應將已註記擬錄取人員之應試人員名冊及甄試文卷陳報本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2條,書記官的聘用考試由該法院統籌處理。如果有需要的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可以委託處理這項考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根據要點第11點的規定進行了考試後,應將已註記為擬錄取人員的應考人員名單和考試文卷提交本法院核定。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2條,書記官的甄試由相關法院負責統籌辦理,但在必要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或者高等法院也可以受委托辦理此項甄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在根據第11條的規定辦理完甄試後,應將已經標記為擬錄取人員的應試人員名單和甄試文卷提交給本法院核定。根據這一規定,書記官的甄試程序是由法院負責統籌並得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核定。
- 委任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