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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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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通譯之遴用應具備一定之傳譯能力,並經擬遴用機關證明屬實。委任通譯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經法院通譯或能適用於通譯之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二) 曾任委任通譯,經銓敘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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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譯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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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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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通譯之遴用應具備一定之傳譯能力,並經擬遴用機關證明屬實。委任通譯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