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十三 通譯之遴用應具備一定之傳譯能力,並經擬遴用機關證明屬實。委任通譯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經法院通譯或能適用於通譯之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二) 曾任委任通譯,經銓敘合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3 條」有關的內容。抱歉,我無法提供所需的資訊。
- 通譯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