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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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薦任通譯應就曾任通譯、法院書記官或擔任適用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職務三年以上,具有薦任職任資格,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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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了薦任通譯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薦任通譯應具備以下條件:曾任通譯、法院書記官或擔任適用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職務三年以上,具有薦任職任資格,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同時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通譯希望成為薦任通譯,他必須具備曾擔任通譯、法院書記官或適用一般行政職的資格並憑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此外,他必須有薦任通譯職位的任用資格並在過去三年的年終考評中有兩年被評為甲等,一年被評為乙等以上,同時在過去三年沒有受到申誡或更嚴厲的懲罰。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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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