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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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委任執達員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曾充僱用執達員滿一年,參加最近一年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 具有委任司法行政職系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如已支雇員年功薪滿一年以上者,改任委任官等後,得免除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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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文本,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該問題與上述所提供的內容無直接關聯。上述文本提到的是關於司法院對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沒有提到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 司法行政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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