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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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具有領導才能者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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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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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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