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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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或薦任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且以薦任職參加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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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8條,薦任書記官長的任用資格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的任用資格、曾在薦任書記官或薦任司法行政人員職位上任職滿三年以上、在最近三年的年終考績中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的表現,且近三年未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同時需要具備領導才能。以下是符合遴聘要求的一個範例:一位曾擔任薦任書記官三年以上且表現優秀,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中有兩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的法院職員,且在此期間沒有接受任何申誡以上的處分,並且展現了領導能力。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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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