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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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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三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7條,薦任書記官兼科長的遴用條件包括以下要求: - 曾經擔任薦任書記官至少兩年,或曾經擔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至少一年,或曾經擔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至少三年。 - 必須參加最近三年的考績,其中有兩年列為甲等及一年列為乙等以上。 - 最近三年內未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根據這項規定,薦任書記官兼科長必須具備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考績表現,並且不能有不良紀錄。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書記官兼科長的遴用符合一定的標準,以維護法院的效能和形象。 一個關於這項規定的範例是,如果一名薦任書記官兼科長曾經在過去兩年內擔任該職位,並且在最近的三年內的考績中有兩年被評為甲等,一年被評為乙等以上,且沒有受到過申誡以上的懲罰,則可以遴用他擔任書記官兼科長職務。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10062)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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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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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