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書記官兼股長的遴用和調動辦法第6條內容是指,若有人想要擔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曾任薦任書記官職位一年以上,或者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二年以上。 2. 在最近三年的年終考績中,其中有兩年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 3.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這意味著擔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必須具備相關資歷和考績表現良好,並且沒有受到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院書記官希望升遷為薦任書記官兼股長,他必須在曾任薦任書記官職位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二年以上的基礎上,參加最近三年的考績,其中至少連續兩年列為甲等,並且在這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如果他符合以上條件,他就有資格被遴用為薦任書記官兼股長。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