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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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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書記官兼股長的遴用和調動辦法第6條內容是指,若有人想要擔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曾任薦任書記官職位一年以上,或者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二年以上。 2. 在最近三年的年終考績中,其中有兩年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 3.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這意味著擔任薦任書記官兼股長,必須具備相關資歷和考績表現良好,並且沒有受到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院書記官希望升遷為薦任書記官兼股長,他必須在曾任薦任書記官職位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職位二年以上的基礎上,參加最近三年的考績,其中至少連續兩年列為甲等,並且在這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如果他符合以上條件,他就有資格被遴用為薦任書記官兼股長。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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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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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