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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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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薦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規定之一,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並以委任書記官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並任委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5條,薦任書記官的遴用應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之一,且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二) 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第4款的規定,並且在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中有兩年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且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三) 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第5款的規定,並且擔任委任書記官已有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中有一年列為甲等,兩年列為乙等以上,且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 根據最新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規定了薦任書記官的遴用條件。根據該法規,薦任書記官的遴用需要考慮到個人的職業紀律和考績表現。具體來說,候選人需要符合不同的規定,包括沒有受到申誡以上處分、在最近三年內具有優良的年終考績表現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薦任書記官的品德和能力符合法院的要求。例如,如果候選人在過去三年中受到了申誡處分,則不能被選為薦任書記官。此外,具體的考績表現也是評估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薦任書記官的重要依據。根據法規,具體的考績表現要求是,在最近三年的年終考績中有兩年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這些考核標準旨在確保薦任書記官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現和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候選人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且在過去三年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則他可以被選為薦任書記官。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名候選人在最近三年的年終考績中有兩年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且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則他也符合遴用薦任書記官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情節,具體的遴用結果還需根據具體案例的情況來確定。

  • 書記官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申誡名詞
  • 第十九條第四款條文
  • 委任書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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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薦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