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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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應就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並以書記官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誠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報請派代前項人員宜注意該股書記官官等高低作適宜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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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要點第4條,委任書記官兼股長遴用的條件如下: 1. 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 2. 在過去的三年年終考績中,至少有兩年評為甲等,且另一年評為乙等以上。 3. 在最近的三年內未受到申誠以上的處分。 在提報派代前述人員時,需要注意該股書記官的官等高低,並進行適當的調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法制局最新公布的「書記官評等及考績辦法」,書記官的評等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該考績辦法對每個等級的評分標準有明確的要求,包括工作表現、專業能力、遵紀守法等。根據這些標準,如果一位書記官在過去三年的年終考績中有兩年評為甲等,另一年評為乙等以上,且沒有受到申誠以上的處分,則符合委任書記官兼股長的遴用條件。
- 委任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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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