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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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視為主詰問)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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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10條規定了行反詰問時,可以就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进行詰問,并且需经審判長許可。根据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三的规定,通过这种詰問,新事項可以被视为主詰問。在实施詰問时,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2020)。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施行法解釋參考要點。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80
- 主詰問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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