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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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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視為主詰問)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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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10條規定了行反詰問時,可以就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进行詰問,并且需经審判長許可。根据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三的规定,通过这种詰問,新事項可以被视为主詰問。在实施詰問时,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2020)。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施行法解釋參考要點。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80

  • 主詰問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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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視為主詰問)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依前項所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