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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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反詰問)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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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9 條,反詰問的目的是為了釐清主詰問所顯示的事項和相關事項,或者是為了明確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當必要時,法院可以進行誘導詰問。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反詰問的目的是為了釐清事實和確定證人的證詞的真實性。例如,被告可以利用反詰問權提出其他證據來檢驗證言的真實性,以確保被告和證人之間的對質詰問權得以有效行使。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反詰問是被告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法院不得限制或禁止其行使詰問權。 值得注意的是,反詰問應該是基於必要性進行的,並且不得超出主詰問所顯現的事項及其相關事項的範圍。另外,法院在執行反詰問時也可以使用誘導詰問的方式。具體來說,誘導詰問是指在詰問過程中根據需要引導證人提供更多的證詞。 總結來說,根據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9 條,反詰問是一項重要的審判程序,被告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權利對證人進行反詰問,以確保審判的真實性與公正性。該條還規定了反詰問的範圍和方法,並強調了必要性和誘導詰問的原則。
- 反詰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誘導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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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